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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孤儿救助成效显著

发表于:2008年08月21日 15点37分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孤儿救助工作力度,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成效显著,对保障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完善制度,为孤儿救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近年来,广东出台了《广东省社会福利事业“十五”发展计划和二〇一五年远景规划》等一系列儿童福利政策,要求各地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经费和单列户头,保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所需经费,保证当地福利院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保证福利院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都应建立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福利机构内分设孤儿收养、救助、护理机构,所有县级福利机构都应开设孤儿收养、救助、护理机构。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的孤儿都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及其他费用;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也免收学费、住宿费;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优先推荐就业等。2008年7月,广东省民政厅会同省直17个有关单位制定下发了《广东省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再次对如何解决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较为全面地完善了制度,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孤儿成长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解决孤儿基本生活问题上,各地将农村分散在亲属家庭监护抚养的孤儿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范围和五保供养;对城镇散居孤儿,珠三角地区和部分欠发达地区基本上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范围;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珠三角地区由当地财政核定生活经费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由当地财政以包干或差额补贴形式拨付生活经费。在解决适龄孤儿就学问题上,城市、农村散居的适龄孤儿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在解决孤儿住房问题上,一些地方采取将孤儿住房纳入当地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办法,逐步解决和改善孤儿住房问题。在解决孤儿就医问题上,农村散居孤儿基本上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城镇的散居孤儿,部分地区将其列入城市医疗补助。在解决孤儿成年后的培训、就业问题上,一些地方对孤儿进行了就业帮扶,将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安排进入技工或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技术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三、加强引导,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努力改善儿童福利设施条件,对所属福利院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目前全省拥有等级福利机构42所(其中国家二级1所、省一级19所、省二级22所)。各地福利机构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养、治、教、娱、康复”为一体的养育模式。2004年开始,广东积极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截止目前已为2503名残疾孤儿进行了手术康复,有560名经手术康复的残疾孤儿被家庭收养;2007年开始,广东省民政厅会同广州军区总医院为全省贫困家庭18岁以下心脏病患者手术治疗给予资助,至目前已实施手术572例;近期,由民政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合作的“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也在广东各地开展,第一批534名贫困家庭的唇腭裂儿童接受手术治疗。

  四、积极创新,探索孤残儿童多种养育模式。广东各地福利机构积极探索多种孤残儿童养育模式,从单纯的院舍养育发展为收养、寄养、助养、类家庭养育、社会机构代养等多种模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加强收养登记工作,从1998年《收养法》修改颁布实施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5万多名孤儿和弃婴被国内外家庭收养。2001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广东省福利院家庭寄养暂行规定》,推广多种形式的养育模式,调整和丰富了福利机构的养育功能,形成以政府养育为主、社会资助为辅、集中供养和家庭寄养并行的养育模式。目前全省各地福利机构开展的家庭寄养孤儿工作进展顺利,进入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有1173名,其中残疾儿童694名。

2008-08-19   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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