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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发表于:2008年09月22日 16点47分

    日前,广州市修订颁布《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于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广州市现行医保政策的基础上,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作出了妥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

    该办法扩大了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及血友病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和项目范围,使参保人员的总体医疗待遇水平得到较明显的提高。同时,对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等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进行调整,并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等减负政策,使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总体负担由原38%下降至21%,下降约17%;支付起付标准费用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40%下降至约21%,下降约19%;免付起付标准费用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40%下降至约16%,下降约24%。在以上减负效果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总体负担进一步降低约7%。

    2008年09月22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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