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09年3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介绍称,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意义重大。商务部最近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与现行规定相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昨天(3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透露,根据《办法》,进一步下发审批权限将使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而让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最便利的服务环境中“走出去”,也已被政府视为振兴当前经济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施行后,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这意味着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重点将集中在投资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损害国家经济安全、违反国际义务、存在恶性竞争等。
《办法》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办法》规定: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报商务部核准:
1、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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