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网站民声热线频道
注册
主办


报告

婚前生育必须按超生交纳罚款?

咨询问题 咨询 →咨询时间: 2009年06月30日 投诉人:13434268100

  我是一名外来民工,我先生是番禺人。我俩于2006年生育一孩,为了孩子我俩于2008年登记结婚。我俩均属初婚,由于婚前生了一孩,婚后我俩不再生育,但现时番禺计生办要求我俩缴交3万元罚款,理由是我俩属非婚生育。我不明白,我明明是属婚前生育,但计生办说没有婚前生育一词,只有非婚生育,我婚前生的孩子属非婚生育,必须按超生计罚。请问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是没法界定婚前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我是不是必须按超生一孩交纳罚款?如我拒绝交纳罚款,会怎样?

0 (0票)

回复:

您好: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为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回复人:
  暂无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注 册 匿名



验证码:
simple_captcha.jpg



热门话题
今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