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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水价收居民用水水费

反映问题 反映 →反映时间: 2010年01月23日 投诉人:阳江阿金

        在阳江地区,以自家居住为主的多层楼房,一楼只要有小铺面出租于人卖东西(如卖衣服、存货,不需用水作商业用途),不管铺面是否需要用水作商业用途,整栋楼房水费均按商业用水收费标准收取;事实上已把大部分的居民用水变成商业用水收取,不合理地增加了住家居民的用水费用。因此,我恳请物价局能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合理的居民用水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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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物价部门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供水规定,商铺与居民同时用水的情况,水费应按比例计收,由供水单位按实际核定。但阳江市在制定自来水价格时,未有规定混合用水的行业比例,对此清远市物价局正研究制定新的自来水价格,政策出台后,将同时制定具体比例标准。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建议直接拨打阳江电话“12358”向阳江市物价局咨询相关政策及反映详尽情况。

 

 

 

回复人:广东省物价局-12358价格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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